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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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22 條
人力仲介業業務終止後之個人資料處理,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刪除或銷毀儲存個人資料之媒介物中所儲存之資料,紀錄並留存刪除
    或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刪除或銷毀之方式。
二、受移轉之對象得合法保有該項個人資料,紀錄並留存移轉原因、方法
    、時間及地點。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5 月 01 日
一、人力仲介業有終止營業、廢止設立許可、解散、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已達成
    而無繼續處理或利用之必要或特定目的已無法達成或不存在等業務終止之情事時
    ,應刪除或銷毀個人資料,紀錄並留存刪除或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刪
    除或銷毀之方式。
二、人力仲介業有停業或業務移轉等情形時,應確認受移轉之對象得合法保有該項個
    人資料,紀錄並留存移轉原因、方法、時間及地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