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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 (民國 115 年 01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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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為確保通過課程認證之品質,勞發署得於品質標章有效期間內,
        辦理課程認證稽核作業,辦訓單位應予配合。
        勞發署得依辦訓單位實際課程執行情形評估稽核次數,稽核指標
        如附件三。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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