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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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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申請單位如因進用身心障礙者而有職務再設計之需,得向關係企
        業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所獲補助
        項目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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