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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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託監察人請求就給予報酬時應提出相關申請文件,俾利主管機關審核。
二、信託監察人之職務及信託財產之狀況,受託人知之最詳,有無給予報酬之必要及
報酬之多寡,自宜先徵詢其意見,以為准否之參考,爰規定第二項。
三、受託人乃就信託財產為管理處分之人,主管機關既同意給予信託監察人報酬,自
應通知受託人履行,爰規定第三項。
四、考量諮詢會係由委託人成立,主要目的應係提供專業建議與指導,輔助信託目的
順利達成,又若諮詢成員若與委託人有親屬關係,易發生公益信託財產圖於私利
之疑義,故規範諮詢會成員以無償為原則,但提供必要之出席費及交通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