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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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22 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業務終止後之個人資料處理,應刪除或銷毀儲存個人資
料之媒介物中所儲存之資料,記錄並留存刪除或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
及證明刪除或銷毀之方式。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有終止營業、撤銷設立許可、停辦、解散、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
的已達成而無繼續處理或利用之必要或特定目的已無法達成或不存在等業務終止之情
事時,應刪除或銷毀個人資料,記錄並留存刪除或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刪
除或銷毀之方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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