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檢定機構對於執行檢定業務相關案卷資料之原本、附件、圖面及 簿冊等,應建檔管理及保持完整,並依其性質及重要性分類,永 久保存或保存十五年以上。但依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規定 ,以電子化方式儲存者,紙本保存期限得縮短為三年。 前項型式檢定業務檔案資料,應妥為保存及保密,以維申請者之 權益。 檢定機構對於第一項之定期保存檔案,其已逾法定保存年限而需 銷毀者,應電子儲存,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