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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訂定)
第 22 條
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有遺失或毀損者,應申請補發或換發。
因申請登載系列產品致其證明書原登載事項有變更者,報驗義務人應重新
申請換發證明書,增列登載項目。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明列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遺失或毀損之補發或換發申請,及證明書登載系列產品之申
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