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問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以罰 鍰處分,並令其限期改正: 一、顧問人員未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 二、認可期間未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繼續辦理顧問服 務工作。 三、執行顧問服務工作有虛偽不實情事。 四、指派非顧問人員提供服務。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 專業團體之查核。 六、未依前條規定期限改正。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第四十八之規定,參考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視顧問機構違反規定之情節,將現行條文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 款至第五款移列,並配合第五條第一項之修正,及對於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 要求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明定處以罰鍰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