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依登記類型發給核准登記文件之有效期間如下: 一、標準登記:五年。 二、簡易登記:二年。 三、少量登記:二年。但少量登記之低關注聚合物之有效期間為五年。 前項簡易登記、少量登記之核准登記文件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登記人 得申請展延,經審查後發給新登記文件。
一、訂定新化學物質登記文件之有效期間與效期展延之相關規定,作為評估行政管制 之參考依據。 二、基於風險評估及控制需要,若欲展延之登記類型與原登記文件不符時,製造者或 輸入者應重新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