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訓練單位應詳加查核參訓學員之身分資格,如經查獲學員有下列
情事之一,地方政府不予核發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
追繳已撥付之補助費,且學員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
一年內不得再參訓:
(一)為自己或他人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參加訓練或申領補助。
(二)參訓期間實際到課情形與簽名內容不符、代他人或請他人代為
簽名。
(三)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四)其他未符本計畫規定並經地方政府認定情節重大。
訓練單位如有前項情事,經地方政府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追繳已
撥付之補助費,屆期仍未繳回者,由地方政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