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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訂定)
第 22 條
財務報表附註,指下列事項之揭露:
一、受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限制者,應註明其限制、時效及有關事項。
二、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及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三、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四、財團法人財產運用於購買股票及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情形。
五、財團法人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購買捐助或捐贈累計達基金總
    額二分之一以上之捐助人或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所發行之股票、公司
    債及經本部核准之文號。
六、財團法人對單一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獎助或捐贈之金額,及經
    本部許可之文號。
七、政府法令變更所生之重大影響。
八、其他為避免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允表達所必要說明之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
參酌商業會計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明定財團法人財務報表附註所應揭露之事項。另為
明示財團法人運用財產之情形,符合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五款及第五項購買股票、
第二十一條獎助及捐贈等規定,爰一併規定列入財務報表之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