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前四條所定補助、獎勵之申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廢止、經費 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前四條所定補助與獎勵之申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期間、廢 止、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