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僱用之補助,僱用日數未達三十日者不予列計,並按雇主繼續僱用期 間核發,其規定如下: 一、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方式給付薪資者,依下列標準核發: (一)雇主繼續僱用期間滿六個月,自雇主僱用第一個月起,依受僱人數 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一萬三千元,一次發給六個月僱用補助。 (二)雇主繼續僱用期間逾六個月,自第七個月起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補 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按季核發,最高補助十二個月。 二、勞雇雙方約定按前款以外方式給付薪資者,依下列標準核發: (一)雇主繼續僱用期間滿六個月,自雇主僱用第一個月起,依受僱人數 每人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七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一次發給六個月僱用補助。 (二)雇主繼續僱用期間逾六個月,自第七個月起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 補助新臺幣八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按季核發, 最高補助十二個月。 雇主於申請前條補助期間,遇有勞雇雙方計酬方式變更情事,應報請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備查。
一、為鼓勵雇主持續僱用高齡者,提供雇主繼續僱用獎助,並參考現行僱用獎助補助 額度,依雇主繼續僱用期間提供不同之補助金額,僱用越久提供越高之補助金額 。 二、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以外給付薪資方式,指雇主按計時、計日、計件以現金或實物 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其中計件之薪資,以每 日工作八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