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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婦女再就業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5 年 04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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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婦女受僱於同一雇主,申請再就業獎勵,與下列補助、津貼或獎
        勵,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一)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之就業獎勵津貼。
    (二)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之就業獎勵津貼。
    (三)施用毒品者就業服務計畫之就業獎勵津貼。
    (四)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津貼或獎勵。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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