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婦女受僱於同一雇主,申請再就業獎勵,與下列補助或津貼,應 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一)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之就業獎勵。 (二)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之就業獎勵。 (三)專案缺工就業獎勵試辦實施要點之就業獎勵。 (四)施用毒品者就業服務計畫之就業獎勵。 (五)取得重點產業職類技術士證及穩定就業獎勵試辦計畫之就業獎 勵金。 (六)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