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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五五就業促進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5 年 04 月 1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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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勞工或雇主申請本要點之獎勵或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
        受理:
    (一)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
    (二)不符申請規定之文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屆
          期未補正。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未能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
        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回復原狀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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