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勞工或雇主申請本要點之獎勵或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 受理: (一)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 (二)不符申請規定之文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屆 期未補正。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未能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 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回復原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