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 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要派單位應 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要派單位依前項規定給付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契約之應 付費用。
照委員修正動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