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爆破作業,如勞工無法退避至安全之距離時,應設置堅固有效防 護之避難所,以防止正面及上方飛石產生之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