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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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225 條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
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但工作台之邊緣及開口部分等,不在此
限。
雇主依前項規定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應採取張掛安全網或使勞工使用安
全帶等防止勞工因墜落而遭致危險之措施,但無其他安全替代措施者,得
採取繩索作業。使用安全帶時,應設置足夠強度之必要裝置或安全母索,
供安全帶鉤掛。
前項繩索作業,應由受過訓練之人員為之,並於高處採用符合國際標準
ISO22846  系列或與其同等標準之作業規定及設備從事工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目前實務上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無法設置工作台,且張掛安全網
或使用安全帶亦有困難者,僅能採取繩索作業保障工作者安全,爰參採國際標準 ISO
22846 系列及歐盟、美國、英國、新加坡等先進國家之規定,於第二項及第三項增列
得由受過訓練之人員以符合 ISO 22846  系列或與其同等標準之作業規定及設備從事
工作之規定,以防止墜落災害之發生。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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