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 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但工作台之邊緣及開口部分等,不在此 限。 雇主依前項規定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應採取張掛安全網或使勞工使用安 全帶等防止勞工因墜落而遭致危險之措施,但無其他安全替代措施者,得 採取繩索作業。使用安全帶時,應設置足夠強度之必要裝置或安全母索, 供安全帶鉤掛。 前項繩索作業,應由受過訓練之人員為之,並於高處採用符合國際標準 ISO22846 系列或與其同等標準之作業規定及設備從事工作。
目前實務上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無法設置工作台,且張掛安全網 或使用安全帶亦有困難者,僅能採取繩索作業保障工作者安全,爰參採國際標準 ISO 22846 系列及歐盟、美國、英國、新加坡等先進國家之規定,於第二項及第三項增列 得由受過訓練之人員以符合 ISO 22846 系列或與其同等標準之作業規定及設備從事 工作之規定,以防止墜落災害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