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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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227 條
雇主對勞工於以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易踏穿材料構
築之屋頂及雨遮,或於以礦纖板、石膏板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夾層天花板
從事作業時,為防止勞工踏穿墜落,應採取下列設施:
一、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雨遮或天花板支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
    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
二、於屋架、雨遮或天花板下方可能墜落之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
    等防墜設施。
三、指定屋頂作業主管指揮或監督該作業。
雇主對前項作業已採其他安全工法或設置踏板面積已覆蓋全部易踏穿屋頂
、雨遮或天花板,致無墜落之虞者,得不受前項限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一、屋頂維修、清理多屬臨時作業,檢查不易,雇主常因陋就簡,致災害連連,究其
    原因,安全作業管制為防災之最重要一環。
二、鑑於近年來常有高科技廠房發生勞工因於室內夾層天花板上從事空調工程監工巡
    查相關作業,發生踏穿天花板致墜落之災害,爰於本條增列於屋頂或「夾層天花
    板上」從事作業時,應規劃安全通道,另於屋架或天花板上設置寬度三十公分以
    上之踏板作為安全通道時,為防止通行時踏出踏板外造成墜落,故增列「於屋架
    或天花板下方可能墜落之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之規定。又為
    使雇主確認勞工於前揭作業前之安全設施是否完備及實施作業安全管制,爰增列
    「指定專人指揮或監督該作業」之規定。
三、新增第二項規定,明定雇主已採取其他安全工法或設置踏板面積已覆蓋全部易踏
    穿屋頂或天花,致無墜落之虞者,得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一、參考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十八條規定,針對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
    草、塑膠等材料定義為易踏穿材料,以達用語一致。
二、勞工於雨遮從事維修作業發生墜落事件時有所聞,為使法規內容更臻完備,爰第
    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新增於雨遮上設置適當強度之踏板及下方可能墜落之範圍,
    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之規定。
三、參照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十八條規定,於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或雨遮作業時
    ,雇主應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指揮或監督該作業,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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