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能力在一百萬立方公尺以上之液化石油氣甲類製造事業單位,應於製 造開始之日,依各該事業製程狀況,分別選任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輔 助製造安全負責人從事製造安全技術管理事務。 設置儲槽純供灌裝液化石油氣之事業單位,前項處理能力為二百萬立方公 尺以上,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擔任第一項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 定,接受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第一項所稱甲類事業單位,係第二十七條所稱甲類製造事業單位,爰予修正。 二、第三項配合法規名稱修正,將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教 育訓練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