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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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227-1 條
雇主對於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工廠之鋼構屋頂,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
之虞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邊緣及屋頂突出物頂板周圍,設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女兒牆或適
    當強度欄杆。
二、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應於屋頂頂面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
    公分以上通道,並於屋頂採光範圍下方裝設堅固格柵。
前項所定工廠,為事業單位從事物品製造或加工之固定場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自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十八條之一移列,以適用於各事業。
三、本條所稱工廠,係參考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條所稱工廠之定義,不符合該法所稱
    工廠,不適用本條之規定,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工廠鋼構屋頂應辦理事項為永久性設備,因鋼構屋頂於定期維護或年久修繕,尚
    須派勞工於屋頂作業,為避免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增訂雇主對於工廠鋼構
    屋頂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規定,如工廠鋼構屋頂未設置該永久性設備,勞工進入
    該等場所,雇主即違反是項規定。
五、為使雇主有緩衝時間配合本規則修正辦理 ,適用本條工廠之鋼構屋頂,係指自
    一百 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取得建造執照或實際興建之工廠。至於一百十三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前取得建造執照或實際興建之工廠,不適用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