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 全上下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