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使用之移動梯,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具有堅固之構造。 二、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現象。 三、寬度應在三十公分以上。 四、應採取防止滑溜或其他防止轉動之必要措施。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