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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23 條
本所職員應以積極主動精神、努力推展安全衛生研究工作,並應遵守公務
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各單位主管應注意所屬人員工作之適當
分配,並隨時督導推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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