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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第 23 條
本法所定會議通知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已規定會議通知應送達之期限。另因民事訴訟法對
    於送達有較詳細之規定,並將送達方法分為直接送達、間接送達、寄存送達、留
    置送達、郵政送達、囑託送達、公示送達、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爰規定會議通
    知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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