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定會議通知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已規定會議通知應送達之期限。另因民事訴訟法對 於送達有較詳細之規定,並將送達方法分為直接送達、間接送達、寄存送達、留 置送達、郵政送達、囑託送達、公示送達、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爰規定會議通 知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