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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修正)
第 23 條
勞資會議之運作及代表選舉費用,應由事業單位負擔。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一、現行條文第九條第一項後段勞方代表選舉費用併於本條規範之,使事業單位應負
    擔之相關費用更加明確。
二、因舉辦勞資會議係屬雇主之義務,是以勞資會議代表自其他事業場所、部門至會
    議地點參與會議所衍生之差旅費用當屬勞資會議之運作相關費用,爰應由事業單
    位負擔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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