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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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參照「工廠法」第二十二條訂定。
二、第二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並定其保存期限為五年,以為主管機關處
理勞雇爭議或計算平均工資之依據。
-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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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鑑於雇主短付工資等爭議頻仍,為使勞雇雙方權利義務更加明確,並使勞工得以
掌握關於工資之完整資訊,爰於第一項增訂雇主應提供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之規
定,其包含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延長工作時間時數之金額、休假、特別休假及其
他假別之金額及其計算,及其他法律規定之項目(包含: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
保險費、職工福利金等),將明定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予以規範。
二、第二項參照第一項規定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