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為使本條原定休假日與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所定放假日一致,並考量勞 動節之特殊意義,爰參考「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體例,修正第一項及第三項 。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日規定之修正,勞工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回歸 內政部一致之規範,爰刪除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