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依本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停止工作者,因廠方之請求應取具醫師或助 產士診斷書。 女工分娩假未滿前不得復工。 女工三個月以上妊娠之流產應停止工作四星期,其入廠工作六個月以上者 假期內工資照給;不足六個月減半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