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工廠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廢止)
第 23 條
女工依本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停止工作者,因廠方之請求應取具醫師或助
產士診斷書。
女工分娩假未滿前不得復工。
女工三個月以上妊娠之流產應停止工作四星期,其入廠工作六個月以上者
假期內工資照給;不足六個月減半發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