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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23 條
被保險人在有同一隸屬關係之投保單位調動時,應由轉出單位填具轉保申
報表轉出聯,逕送轉入單位,由轉入單位填具該表轉入聯一併送交保險人
,其轉保效力自轉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之當日起算,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
戳為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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