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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23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作業時,應使該作業勞工佩戴輸氣管面罩或適當之有
機氣體用防毒面罩:
一、於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准許以整體換氣裝置代替密閉設備或局部排
    氣裝置之室內作業場所或儲槽等之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
二、於依第六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設置整體換氣裝置之儲槽等之作業
    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
三、於室內作業場所或儲槽等之作業場所,開啟尚未清除有機溶劑或其混
    存物之密閉設備。
四、於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設置吹吸型換氣裝置,因貨物台上
    置有工作物致換氣裝置內氣流有引起擾亂之虞者。
雇主依前條及本條規定使勞工戴用輸氣管面罩之連續作業時間,每次不得
超過一小時,並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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