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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第 23 條
本規則所稱液化石油氣製造設備,指下列設備之一者:
一、第一種製造設備:指加氣站以外設有儲槽或導管之固定式製造設備。
二、第二種製造設備:指加氣站以外未設有儲槽或導管之固定式製造設備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