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測機構違反前二條規定,屆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認 可,並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定期停止執行監測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前項機構人員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工礦衛生技師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時,得移請中央技師主管機關依技師法 予以懲處。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辦法修正,並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第一項及第二項相關罰則規定 。 三,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有關工礦衛生技師違反相關規定之懲處,調整至第三項 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