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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第 23 條
檢查機構實施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時,應摘要記錄過程及決議等事
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