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第 23 條
型式檢定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洩漏因業務所持有或知悉之生產技術、設備及經營財務等秘密;離職
    後亦同。
二、與申請型式檢定之事業單位發生直接或間接財務關係。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