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 工作。 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 機關核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為符法制體例,將各款所定「者」字刪除。另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揭示平等 與不歧視之規定,爰將第二款所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修正為「身心障礙」。又 所定身心障礙,非僅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