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溢領前條津貼或補助之情形者,職安署於核發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 規定之家屬補助時,應予扣除。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文係規範溢領前條津貼或補助者,應於核發家屬補助時扣除,爰將「前條溢 領」文字修正為「溢領前條」。
修正理由同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