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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第 23 條
試務辦理單位通知報檢人參加術科測試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術科測試通知單以掛號寄發。 二、寄發通知單至測試日期,至少應預留十日以上之時間。但術科測試試 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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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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