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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23 條
全國技能競賽及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裁判之職責如下:
一、接受裁判長安排評定技能競賽參賽選手之成績。
二、競賽期間、協助裁判長解答選手技術上之問題。
三、競賽過程中對選手操作之優、缺點應詳實記錄,提供裁判長作建議或
    講評之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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