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技能競賽及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裁判之職責如下: 一、接受裁判長安排評定技能競賽參賽選手之成績。 二、競賽期間、協助裁判長解答選手技術上之問題。 三、競賽過程中對選手操作之優、缺點應詳實記錄,提供裁判長作建議或 講評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