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之單位,應於依據各職類級別 自評表自行評鑑符合規定後,檢附下列文件及自評表一式二份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評鑑: 一、設立證明文件影本。但機關及公立學校不在此限。 二、測試場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築物所有權狀影 本或建築物登記簿謄本。但機關、學校或得由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 系統進行確認者,不在此限。 三、學校應檢附與申請評鑑職類級別相關科系之課程表。 四、團體應檢附經主管機關備查之會務運作相關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測試場地屬租借者,應另檢附自受理申請日起二年以上期間之 租約或使用同意書。 同一場地及機具設備不得提供作為二個以上單位申請評鑑使用。 申請評鑑職類級別術科測試場地,具有獨特性、單一場地、就業市場需求 、從業管理法規效用或其他情形特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定之。
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自評表係依各職類級別分別各自訂定,爰配合實務運作調整 文字內容。
配合內政部推動全面免附地籍謄本資料之便民措施,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之所有權 將透過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系統進行確認,爰酌修第一項第二款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