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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第 23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異動時,應自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
,檢附下列文件報請原許可機關備查:
一、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異動申請表。
二、異動後之從業人員名冊。
三、新聘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及其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