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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介紹法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廢止)
第 23 條
中央勞動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介紹事務,應辦左列事項:
一、總集全國職業介紹機關所報告勞動之需要及供給,而研究其調劑方法
    。
二、考核全國職業介紹機關之成績,調查勞動需要及供給狀況,並提議改
    良全國職業介紹等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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