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一、本條第二項規定由現行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移列,並修正文字。 二、有關貸款負擔利息及補貼期限,已於新增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明定定,爰刪除 本條貸款負擔利息及補貼期限之規定。
一、條次變更。 二、近年來物價指數上升,創業所需資金門檻提高,為提升對貸款人之資金需求服務 ,爰利息補貼之最高貸款額度由新臺幣一百萬元提高為二百萬元。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刪除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條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