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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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第 23 條
(刪除)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
一、本條第二項規定由現行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移列,並修正文字。
二、有關貸款負擔利息及補貼期限,已於新增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明定定,爰刪除
    本條貸款負擔利息及補貼期限之規定。
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
一、條次變更。
二、近年來物價指數上升,創業所需資金門檻提高,為提升對貸款人之資金需求服務
    ,爰利息補貼之最高貸款額度由新臺幣一百萬元提高為二百萬元。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刪除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條說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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