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第 23 條
本法第三十條所定之求職紀錄內容如下:
一、單位名稱、地址、電話及聯絡人。
二、工作內容。
三、日期。
四、應徵情形。
前項求職紀錄應為被保險人辦理失業再認定申請日前三十日內之求職資料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7 月 11 日
一、為配合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認定之實務作業,爰增列第一項第四款,第一
    款至第三款未修正。
二、查失業給付係按月發給,且為符合本法第三十條所定被保險人應積極求職之立法
    意旨,爰於第二項增訂求職紀錄應為最近三十日內之求職資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