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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預防要點 (民國 94 年 11 月 22 日廢止)
23
二十三  雇主使勞工進入局限空間作業時,作業場所如屬空間大或連續性
        系統如下水道等,無法以隔離方式處理者,應採取連續性濃度確
        認之措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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