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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23 條
應檢人為學科採電腦線上測試或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之試務相關人員時,應
檢人不得在原單位應檢。但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僅有一單位時,其監評人員
應由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事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指派非該辦理單位人
員擔任監評及閱卷工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同第十四條說明。
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
學科採電腦線上測試之辦理單位,係由該單位辦理試務工作,包括受理報名、試場安
排、辦理測試、成績輸入及合格發證等,爰比照術科測試試務相關人員將其納入規範
,避免外界產生試務不公疑慮,以維護公眾的信賴與技能檢定之公信力及公正性。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