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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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規定退休金領取之方式,分為月退休金及一次退休金二種。
二、勞工領取退休金時,如計算所提繳之退休金歷年運用之平均收益,低於歷年當地
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不足額由國庫補足,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至於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賴以計算月退休金之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計算
之方法,則由勞保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爰為第三項規定。
-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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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使勞工退休金運用保證最低收益之計算內涵明確,以避免爭議,爰酌修第二項
文字。
三、第三項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