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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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第 23 條
退休金之領取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月退休金: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
    ,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
二、一次退休金: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前項提繳之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
計算之收益;有不足者,由國庫補足之。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之計算,由勞保局
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一、第一項規定退休金領取之方式,分為月退休金及一次退休金二種。
二、勞工領取退休金時,如計算所提繳之退休金歷年運用之平均收益,低於歷年當地
    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不足額由國庫補足,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至於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賴以計算月退休金之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計算
    之方法,則由勞保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爰為第三項規定。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使勞工退休金運用保證最低收益之計算內涵明確,以避免爭議,爰酌修第二項
    文字。
三、第三項酌修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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