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用人單位有不實領取經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撤 銷、廢止獎勵金給付時,應繳回已領取之獎勵金。如經本部勞動 力發展署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仍未繳回 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同時終止其執行中之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