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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人員留用獎勵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6 日修正)
23
二十三、用人單位有不實領取經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撤
        銷、廢止獎勵金給付時,應繳回已領取之獎勵金。如經本部勞動
        力發展署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仍未繳回
        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同時終止其執行中之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計畫。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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