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呆帳責任: 辦理本貸款之公營金融機構經辦人員,非出於故意、重大過失或 舞弊情事所造成的呆帳,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 定得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本國民 營金融機構及保證基金之呆帳責任,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