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氣體各項設備之壓力錶應依左列規定: 一、壓力錶之最大刻度須為其最大使用壓力之一點五倍以上三倍以下。 二、壓力錶每六個月應與標準壓力錶比較檢查之,誤差超出最小分度單位 應予更換,有最小分度單位以下者應予補正值。 三、使用於同一目的(同一系統、同一壓力)之壓力錶二只以上,作前款 檢查之壓力錶為預先選定之標準壓力錶即可。 四、現場裝用之壓力錶每六個月在裝設狀態下檢查其機能。 五、氧氣用壓力錶應為禁油(脂)壓力錶。